恒彩 www.onlineflowersworld.com
2019年4月4日,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对2017版试行办法进行修订,融合了统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惩戒措施。
既往制度脉络如下:
2014年11月27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第3号公告)。
2017年3月21日,《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7年6月26日,《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对企业的统计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和记录,建立统计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为实施联合惩戒夯实基础。
2017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2018年12月17日,《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出台。
此次与《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公布的还有《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后者对2017年6月30日公布的《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8号)进行了修订。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文件的要求,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
?。ㄒ唬┢笠祷拘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ǘ┳袷赝臣品煞ü婀嬲潞凸矣泄毓娑ㄇ榭?;
?。ㄈ┨峁┩臣乒ぷ鞯淖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
?。ㄋ模┲葱型臣频鞑橹贫惹榭?;
?。ㄎ澹┮婪ㄌ峁┩臣谱柿霞捌渲柿壳榭?;
?。┩臣莆シㄐ形按砬榭?;
?。ㄆ撸┢渌胪臣菩庞孟喙氐男畔?。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负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全国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统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组织、规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省级统计机构的部署,负责采集并及时更新由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认定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公示企业统计失信情况。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负责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所涉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及时将负责采集、认定的企业统计信用状况与所在地有关部门共享。
第六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第七条企业统计信用状况的认定实行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
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机构可以根据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方式获取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直接认定企业的统计信用状况。
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为统计守信企业:
?。ㄒ唬┪男蟹ǘǖ耐臣谱柿媳ㄋ鸵逦裉峁┳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ǘ┌凑展矣泄毓娑ㄉ柚迷技锹?、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ㄈ┲葱型臣频鞑橹贫?,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ㄋ模┗浜贤臣浦捶觳楹屯臣剖莺瞬?;
?。ㄎ澹┪幢黄渌棵帕腥肓铣徒涫琶?,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ㄒ唬┪窗凑辗ǘǖ耐臣谱柿媳ㄋ鸵逦裉峁┳橹?、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ǘ┪窗凑展矣泄毓娑ㄉ柚迷技锹?、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ㄈ┏俦ㄍ臣谱柿?;
?。ㄋ模┩臣谱柿媳ㄋ鸵斐G也荒茏龀龊侠斫馐?;
?。ㄎ澹┩ü羌堑淖∷蛘呔∷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ㄒ唬┨峁┎徽媸低臣谱柿?;
?。ǘ┚芫?、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ㄈ┒啻纬俦ㄍ臣谱柿?;
?。ㄋ模┍煌臣苹剐姓Ψ:?,一年内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ㄒ唬┍嘣煨榧偻臣剖?;
?。ǘ┨峁┎徽媸低臣谱柿?,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ㄈ┚芫?、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
?。ㄋ模┳?、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ㄎ澹┚芫鸶椿蛘卟蝗缡荡鸶赐臣萍觳椴檠?;
?。┯衅渌现赝臣莆シㄐ形?,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认定机构将企业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等的,应当作出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事由、作出认定决定机构。
第十三条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被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统计一般失信、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告知所被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可以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认定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公示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链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第十六条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实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统计守信企业予以激励;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实施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措施包括:
?。ㄒ唬┮谰萃臣品ǘ允牌笠导笆湃嗽辈扇∫韵鲁徒浯胧?/span>
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
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ǘ┮婪ㄏ拗迫〉貌普式鸷蜕缁岜U献式鹬С?。
?。ㄈ┮婪ㄏ拗撇渭诱蹲氏钅空型侗?。
?。ㄋ模┙判畔⒆魑诠善?、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对失信主体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加强管理,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せ?,防范有关风险。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
?。ㄎ澹┰萃I笈萍枷钅?;对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认定机构核实,取消资格;禁止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婪ㄏ拗粕昵胪夤死椿ぷ餍砜?、申报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出国培训项目等引智项目。
?。ㄆ撸┮婪ㄏ拗撇斡胝晒夯疃?。
?。ò耍┮婪ㄏ拗迫〉谜┯ν恋丶俺鋈锰娇笕?、采矿权。
?。ň牛┭细?、审慎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事项。
?。ㄊ┮婪ㄏ拗菩略鼋ㄉ柘钅可笈?;限制建筑业企业资质;从严审核包括新增许可范围在内的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ㄊ唬┮婪ㄏ拗撇斡牖∩枋┖凸檬乱堤匦砭?。
?。ㄊ┮婪ㄏ拗葡硎懿普式鸩固雀骼嗾呕菡?。
?。ㄊ┮婪ㄏ拗剖苋檬辗压啡ㄒ?。
?。ㄊ模┙判畔⒆魑衬谏鲜泄臼敌泄扇だ苹蛳喙厝嗽背晌扇だ韵笫轮惺潞蠹喙艿牟慰?。
?。ㄊ澹┘哟蠼隹诨跷锛喙芰Χ?,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ㄊ┒陨昵胧视煤9厝现て笠倒芾淼?,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ㄊ撸┙抛纯鲎魑伤靶庞闷兰鄣闹匾獠坎慰?。
?。ㄊ耍┮婪ㄏ拗粕昵肴现せ棺手剩ê手恃有?、认证领域扩大;依法限制申请认证(含认证证书延续);认证机构加大对失信企业的证后监督力度,依法撤销或者暂停相关认证证书。
?。ㄊ牛┤∠瓯ü抑恫ㄊ痉逗陀攀破笠底矢?,取消申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资格。
?。ǘ┳魑氐慵喙芏韵?,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ǘ唬┮婪ㄏ拗粕昵肷枇⒈0卜窆?。
?。ǘ┙股昵胄畔踩泛拖低巢馄婪?,不颁发证书,不提供技术支撑;不颁发各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禁止其参与国家关键信息基础安全保障建设服务;禁止申请信息安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不颁发CISP资格。
?。ǘ┥昵牖蛳硎茏》勘U鲜?,作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ǘ模┮婪ㄏ拗拼邮率称返刃幸?。
?。ǘ澹┳魑笈喂?、收购商业银行的参考依据。
?。ǘ┳魑O栈沟纳枇⒓肮扇ɑ蚴导士刂迫吮涓笈虮赴傅牟慰家谰?。
?。ǘ撸┰谏鲜泄净蚍巧鲜泄诠臼展旱氖轮惺潞蠹喙苤?,对失信责任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ǘ耍┮婪ń旁鹑沃魈宓奈シㄊ偶锹甲魑菊俗蓟虮赴傅牟慰?。
?。ǘ牛┙判畔⒆魑巧鲜泄诠局卮笞什刈樯蠛说牟慰?。
?。ㄈ┙判畔⒆魑懒⒒鹣刍股笈牟慰?。
?。ㄈ唬┖俗加牍芾硐喙赝饣愣疃燃鞍炖聿糠只谛庞玫目缇橙谧室滴袷?,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慎性参考。
?。ㄈ┤∠甘呈展盒砜?,取消中央储备代储资格,不得作为政策性粮食收储委托库点,限制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
?。ㄈ┒云笠岛透鋈烁璞碚媒崩?、授予荣誉称号时,参考其统计信用状况,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不予颁发政府荣誉;及时撤销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获得的荣誉称号。
?。ㄈ模┮婪ㄏ拗撇渭痈骼嗥老绕烙?。
?。ㄈ澹┮婪ㄏ拗普新迹ㄆ福┪裨被蚴乱档ノ还ぷ魅嗽?。
?。ㄈ┦旁鹑沃魈迨亲匀蝗说?,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ㄈ撸┮婪ㄏ拗频H喂衅笠捣ǘù砣?、董事、监事。
?。ㄈ耍┬檠蠢⊥臣蒲现厥湃嗽鄙矸?、出入境证件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统计失信被执行人;统计严重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限制其出境。
?。ㄈ牛┙湃嗽庇泄匦畔⒓侨敫鋈诵庞眉锹己屯臣拼右等嗽背闲诺蛋?,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会计、统计等有关的工作,不能取得会计、统计等有关专业职称。
?。ㄋ氖┒源嬖谑偶锹嫉南喙刂魈逶谥と?、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ㄋ氖唬┮婪ㄏ拗粕枇⒒蛉牍扇谧实19?;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ㄋ氖┰谕蹲实扔呕菪哉呷隙?,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时,将失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向采集、认定本单位统计信用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查询本单位的统计信用信息和统计信用状况。政府统计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发现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上级统计机构发现下级统计机构采集、认定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要求下级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统计机构采集和公示的企业统计信用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统计机构予以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或删除。
第二十条企业对统计机构在公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与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互认互通、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的各级统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局和国家调查队。
第二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其他单位,其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民间统计调查单位统计信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6日公布的《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统字〔2017〕97号)和2014年11月27日公布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